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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央广网北京1月11日消息(记者黄玉玲)10日,*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个经典案例,向大家展示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农用地的制度,以及保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措施和成效。

新闻发布会现场(主办方供图)

从根源上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犯罪行为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国家保护农用地的法律不断健全,*近一段时间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制定了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保护农用地的各项制度与措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职责,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表示,本次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的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破坏担责”的法治意识,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维护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近年来,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成为提高村集体收入*常见的方式之一。在此过程中,有村集体为了牟利放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吴兆祥指出,在实际情况中,一些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为了谋取利益,放任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包土地和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的常见方式。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农村积极引进社会资本,通过土地流转和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基层组织为了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非法占用农用地问题日益突出。大部分案例中,以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用途却是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一些基层组织为了谋取私利,甚至主动实施破坏农用地的犯罪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是土地经营管理的主体,也是守护农用地的**责任主体。他们是**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农用地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应该认识到,即使是为了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经过充分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成功压实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以起到源头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既包括案例一,也包括案例四,由此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管理方面存在责任失位,甚至涉及违法使用土地等问题。这些案例反映出某些地区基层组织管理农用地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基层组织缺乏农用地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我们通过发布这些案例,提醒基层农用地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职责,确保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底线。

保护农用地,避免“非农化”

农用地既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和资源。在民事审判中,如何保护并实现农用地的价值,*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进行了详细介绍。

杜军表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为乡村全面振兴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用地上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纠纷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可、支持和保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充分实现土地利益。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坚决制止和否定农用地因转让、流转而导致的荒芜、地力减损甚至被污损破坏等情况。本次发布的两个涉农用地民事保护案例(案例四、案例五)充分展示了民事审判保护农用地不被“非农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场。这两个案例体现了民事司法理念,对于规范土地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和合理使用具有示范意义。

一方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或闲置撂荒农用地的合同,使农用地及时恢复农业用途,方便合理的开发利用。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在法律上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各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当承租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约定用于农业种植的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建设,或者闲置农用地导致土地荒芜时,既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相应的停止履行和恢复原状,对于贯彻农用地保护政策,引导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和相关方面增强保护农用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筑牢农用地保护屏障,维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在涉及农用地使用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切实避免机械司法,避免“走程序”一判了事,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恰当方式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比如,案例四中,针对土地被破坏的原因和及时恢复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使采取加强宣传、定期巡查、联合执法等有效管用的措施加强土地看护、监管,及时认真开展复耕复种。案例五中,针对土地已被撂荒且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就尽快归还土地、处理地上附着物、采取可行方式抵偿租金、土地复垦复耕等达成一致,*快速度推进农用地保护和利用,*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通过一案促推治理一片,有利于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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